http://www.mof.gov.tw/engweb/fp.asp?xItem=43453&ctNode=117
列報受扶養親屬應否以同居為條件?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必需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得列報之扶養親屬包含以下四類:
(一)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
(二)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或是身心殘障,或因為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兄弟姊妹受扶養條件與子女同。
(四)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惟受扶養者之父母如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得列報。
依上述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需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需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始得列報免稅額。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83/5142351529867057578?tagCode=
4.其他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同居一家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登載有親屬姓名居留證影本)。
(2)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3)未滿20歲者:(受扶養者父母親如為中華民國籍,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5)無謀生能力者: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6)同住一戶籍之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如非同戶籍同居一家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出具或認證之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如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轉錄]超級綜合所得稅講座-第三章扶養與免稅額 就愛大臉妹http://a33.tw/?p=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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